董文凱關于推進小貸公司信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意見

                    董文凱,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全國優秀小貸公司南京市江寧區日升隆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江蘇小貸行業發展智庫經營管理專委會專家委員。

                    本文是作者根據多年的小貸行業從業經歷,通過深入研究分析提出了當前小貸公司信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意見,相信經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人民法院、小貸公司和行業協會的共同努力,涉及小貸公司的金融糾紛化解效率必將進一步提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發〔2019〕27號)精神,為合理、有效化解金融糾紛,應當進一步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

                    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其實質是推動綜合治理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及司法部門等各類治理主體發揮預防與化解糾紛的作用,堅持將非訴解決挺在前面,引導金融機構強化能調盡調意識,加強訴調對接,完善訴調對接工作平臺建設,加強訴訟與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促進糾紛的訴前分流,縮短訴后審判和執行周期,從而提高金融糾紛化解效率。

                    從一些省市近期公布的《金融案件審判白皮書》可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五類合同糾紛,約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九成。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涉及小貸公司的案件大約在8-10%左右。解決小貸公司金融糾紛化解問題對于維護社會公平和金融穩定非常重要。如何具體推進小貸公司信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我認為,法院、行業協會、企業互相配合,可以有效促進小貸公司金融糾紛的多元化解。

                    一、小貸協會可以發揮行業引領作用,推動多元解紛機制建設。

                    1、協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堅持訴源治理,維護金融穩定。

                    法院、地方金融監管局、小貸行業協會主動融入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的訴源治理機制建設,加強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中的困難。減少涉眾性風險和合規性風險,維護社會穩定。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發揮職能定位和專業優勢,規范、有序地建設和管理非銀金融市場,把好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準入關,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并制定退出機制。對近兩年新出現的借用小貸公司放貸通道從事民間借貸和以小貸公司之名行民間借貸之實的放貸行為要高度警惕,這些行為往往是高利貸等不公平金融活動的源頭,也常常與套路貸有千絲萬縷的關系,極易引發群體性金融糾紛,增加解紛難度。

                    小貸行業協會加強與法院、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局和人民銀行駐本地機構的溝通協調,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座談會,指導小貸公司提高守法和合規意識,善盡合同義務,通過制定行業規范和業務指引,優化服務,規范經營,加強內控,防控風險,減少糾紛發生。同時,引導小貸公司熟悉和應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高解紛效率。

                    法院積極延伸司法服務職能,關注個案反映出的重大問題,精準識別某些金融機構或某類金融案件中的共性隱患,主動運用司法大數據預警金融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風險,及時向有關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2、加強宣傳培訓,引導會員合理利用司法資源,適應多元化的金融糾紛化解機制。

                    加強全行業金融糾紛化解方法培訓,指導成員企業合理利用多元化解紛機制。邀請有關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調解組織的專家,針對小貸公司的特點,結合案例進行輔導。對解紛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收集、總結和攻關。

                    3、大力推進金融仲裁,有效分流金融糾紛。

                    與仲裁機構加強聯系溝通,依法支持、監督仲裁機構對金融案件仲裁工作,使金融糾紛得到分流。倡導金融機構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方式解決金融糾紛。

                    4、推動制定小貸公司金融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和實施辦法。

                    一是協調建立金融糾紛訴調聯席會議。

                    加強與法院、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交流,協調組織召開金融消費糾紛案件審理與多元化解座談會,就金融案件受理情況、多元化解經驗做法、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小貸公司訴訟風險的環節與因素及審判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座談討論。

                    將小貸公司信貸糾紛納入訴調對接案件范圍,明確訴調對接模式、程序等要求,加大金融糾紛訴前化解力度,既節約金融機構的訴訟成本、優化司法資源,又提高解紛效率。

                    協調小貸公司、法院和仲裁機構,拓展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引入專業調解機構,將部分金融糾紛通過訴前調解程序進行處理。

                    二是加強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建立完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人員支持。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注重優化治理結構和建章立制,提升服務效能。

                    強化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調解員名冊制度。建立和完善調解員的遴選、認證、考核、獎懲、退出機制,以中立、公正、專業為標準遴選調解員,建立專職、兼職相結合的調解員隊伍,組建調解專家庫。

                    加強調解員職業素養、調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識培訓,提高調解能力和效率。

                    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調解員辦案補貼應當彌補調解誤工、誤餐、交通等方面的費用。

                    三是完善訴調平臺建設。把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引入訴訟服務中心,設立金融糾紛調解室。

                    四是強化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與人民法院的雙向銜接??苫ピO工作站,強化,提升調解服務的便民、利民水平。法院也可以探索邀請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

                    五是制定小貸公司金融糾紛訴調實施辦法。規定訴調案件范圍、規范調解程序、嚴格調解時限、明確司法確認和執行等具體問題。。

                    5、探索建立小額信貸糾紛快速解決機制。鼓勵金融糾紛調解組織通過與小貸公司簽訂備忘錄或者協議的方式,推出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對賠付金額在一定數額內的金融糾紛,調解員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業慣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提出糾紛解決意見。如果金融消費者接受該意見的,則爭議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接受并承諾履行該調解意見。如果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該意見的,則調解意見對各方當事人均無約束力,作為專家意見供當事人參考。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要評估小額糾紛快速解決機制的效果,及時調整適用的金額范圍和業務領域。

                    6、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對于爭議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糾紛,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可聘請無利害關系的獨立專家,基于對各方陳述及所提交證據材料的綜合考量,作出建議性評估報告,供當事人參考。小貸公司處理疑難、復雜投訴,可申請調解機構指派獨立專家出具金融消費糾紛中立評估意見,以中立評估意見為參考,與投訴人協商處理方案。

                    7、推動建立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推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提供投訴+調解+裁決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探索建立獨立于金融管理部門的專業性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提升金融投訴渠道的可得性、便利性。專業性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承擔投訴受理、轉辦、調解、裁決等職能,推動糾紛高效解決,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

                    8、充分運用在線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工作。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當充分運用技術手段,構建涵蓋在線調解、現場調解、電話調解等多途徑的調解體系,高效及時化解糾紛。制定完善在線糾紛解決規則,總結推廣遠程調解等實踐經驗。強化硬件設施配置,對調解過程實行錄音錄像,實現調解全程留痕;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過程中需要調取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應積極配合。

                    二、小貸公司要創造條件,主動適應快速解紛機制。

                    1、提高風險意識,減少操作風險。小貸公司貸款糾紛上升,有些遲遲得不到解決,除了經濟氣候的影響,與風控意識淡薄、業務漏洞和操作瑕疵較多也有很大關系。因此,在以下幾方面要特別注意:

                    一是在提高業務杠桿的同時,要提高風險意識。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二是擔保不能只重形式,不求質量。加強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清償能力的審查,防止擔保變空保。擔保人不在于多,而在于實。注意擔保物的三性,特別是流動性(易變現)。

                    三是警惕聯保、互?,F象后面的陷阱,防止借名貸款。

                    四是注重貸后監管。及時跟蹤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變化,把握最佳回收時機。

                    五是防止債權實現風險。

                    ⑴物權登記不規范、不及時。

                    ⑵動產質押物形同虛設。

                    ⑶證據有效性風險。

                    ⑷刑民交叉風險。

                    2、按照民法典和新的監管政策要求,規范合同文本。小貸公司應當結合涉訴案件的情況,研究制定通俗易懂且不產生歧義的合同文本,特別注意:

                    ⑴明確權利義務履行流程和履行責任承擔。對于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己方義務以及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要積極履行解釋說明義務。

                    ⑵規范與助貸、合作機構的業務界限,強化宣傳內容管理和獲客過程管理。

                    ⑶對利率和計息方式的約定、擔保人和擔保期限的約定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上,必須明確,不得出現歧義。

                    比如,對于極易引起爭議的貸款利率明示化問題,復利如何計收、罰息能否計收復利問題、過橋貸款利率計算方法及貸款期間的規定等等。

                    又如,合同結尾配偶簽字的問題。目前絕大部分的制式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尾部都有借款人配偶或擔保人配偶簽名處,而不是載明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擔保人,因此,借款人或擔保人的配偶如僅在借款人配偶或擔保人配偶處簽名,通常只代表其知曉與同意借款人的借款或擔保行為,不代表其同意與借款人、擔保人一同承擔還款或擔保義務,在大額貸款案件中債務很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情況下配偶不承擔責任的抗辯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3、注重調查質量,規范操作規程。

                    ⑴對借款人提交的證明類材料和基礎合同必須核實。

                    ⑵對借款人、擔保人、抵押物必須看到真人真物、實地調查。

                    ⑶對合同應當面簽,杜絕空白合同,對簽約過程做好雙錄(錄音錄像),注重合同簽署過程以及履行解釋說明義務的證據留存。

                    ⑷加強對公司擔保的合規性和手續審查。公司章程是否允許對外擔保?公司擔保的手續是否齊備?包括:是否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經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擔保的主債務人、擔保方式、主債權金額、范圍等與擔保合同約定是否一致?

                    ⑸警惕利用六假(假冒當事人、假冒身份證、假冒簽字、加蓋假印章、虛構虛假交易、虛假資金用途)騙取貸款。

                    ⑹對借新還舊、轉貸或展期案件,要注意擔保人、擔保手續的規范銜接和辦理。

                    ⑺注意與助貸機構的操作界限。

                    ⑻服務不等于代辦、代簽、代轉

                    4、善盡本方義務,保證證據效力。

                    一方面保證己方充分盡責,減少和杜絕金融糾紛中的本方過錯;一方面保證證據效力,消除爭議,為速裁提供可能。

                    及時適應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新理念、新原則和新規定,全面修改完善風控體系。

                    5、加大對多元解紛機制的應用力度。

                    小貸公司應強化能調盡調意識,金融消費者申請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小貸公司應當積極參與調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糾紛調解組織查明事實。

                    小貸公司在金融糾紛案件化解中,一定要有理有利有節,懂得妥協。民事訴訟是一種法律救濟方式,不能有過高的、不切實際的幻想,要根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和可能性,實事求是主張權利,不能抱著霸王條款不放。

                    6、產品創新不能抵觸現有法律,防范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以前我們在法無禁止則可為的理念下,創新了不少品種。在金融嚴監管的大氣候下,大部分創新和變通產品都已取消或禁止。如何擴大杠桿,小貸公司傷透了腦筋,這時候就要HOLD住自己,不能冒險,挑戰法律,歸根到底是合規經營問題。

                    7、改進貸后管理,明確送達方式。

                    在貸后管理方面,要按照貸后頻率,定期實地訪談債務人和擔保人,及時發現經營狀況惡化、擔保人和抵押物狀態變化,經營地址變更等信息,以便及時采取適當的維權方式,嚴禁以送達催收函方式代替實地走訪和上門核實。

                    要明確約定送達方式,主動向客戶推薦電子送達方式,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

                    8、在解紛條款約定中,積極引入仲裁和調解機制。

                    把仲裁和調節作為解紛的優先選項,列入合同。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

                    9、積極采用電子支付令等解紛方式。

                    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案件,小貸公司應積極向人民法院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要求債務人限期支付現金。從而省去了證據交換、開庭、宣判等程序,節約時間和訴訟成本。盡管支付令也有這樣那樣的制約,但是,對于開展數字金融服務的小貸公司,深化支付令及電子送達的融合應用,可更好實現金融案件快慢分道、繁簡分流,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案件駛入解紛的快車道。

                    10、應用信息化解紛技術,適應智慧裁決方式。

                    主動對接智慧解紛平臺(如南京寧融智訴一體化解紛平臺),迅速完善現有的小貸綜合業務平臺,實行放貸流程的在線化、數字化、保真化。同時,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數據的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保證證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人民法院進一步推行繁簡分流,形成金融糾紛速裁機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發〔2019〕27號)精神,為合理、有效化解金融糾紛,應當進一步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

                    1、提升人案配比,組建速裁團隊。

                    現在各級法院都面臨著人少案多的問題,某些案件(比如破產案件)投入的司法資源與現行的考核考評機制不一定配套,影響法官辦案積極性。在精確測算人員、案件數量和工作量的基礎上,動態調整和匹配不同法院、不同審判部門的審判力量。

                    組建速裁團隊,速裁快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繁簡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置比例,最大程度地發揮審判團隊優勢。

                    2、輕重分流,快慢分道,完善快審速裁機制。

                    發揮民事案件快速審判程序的優勢。積極引導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發揮庭前會議功能。對于適宜調解的案件,積極通過庭前會議促成當事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推廣專業化審判。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確定審理類型化案件的專業審判組織,根據案件的繁簡程度確定專門審理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審判人員。法院也可以探索邀請金融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

                    推進審判輔助事務集中管理。在訴訟服務中心或者審判業務等部門安排專門的審判輔助人員,集中負責送達、排期開庭、保全、鑒定評估、文書上網等審判輔助事務。

                    3、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

                    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并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推動和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4、創新開庭方式,提升金融解紛信息化水平。

                    積極探索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委派、委托調解、送達、案件材料交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具體工作的效率,便利當事人參與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

                    充分發揮智慧法院、智慧金融建設對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的積極作用,建立完善金融糾紛典型案例庫、金融投訴數據庫,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建設智慧型金融司法,彰顯創新功能。

                    出臺無紙化訴訟工作指引,探索訴訟全流程無紙化辦案,進一步提升了金融案件審判效率。

                    南京正在打造寧融智訴一體化解紛平臺,集成全流程在線區塊鏈存證、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批量立案、電子送達、在線庭審、文書自動生成、網絡查控等功能,實現訴訟四化:訴訟活動智能化、訴訟方式在線化、訴訟檔案無紙化、訴訟數據保真化。小貸行業協會和小貸公司要積極了解、適應和參與。

                    5、平等保護金融機構和消費者權益。

                    嚴懲逃廢金融債務行為,依法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訴訟、執行等方式實現債權。從嚴審查債務人經營情況、資金流向等重要事項,發現騙貸嫌疑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防止利用民事訴訟掩蓋非法金融犯罪行為。積極開展涉小貸公司清收挽損專項行動,穩妥處理受疫情、災情影響金融糾紛,對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而無力還款的,積極促成放貸人和借款人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對借款人符合相關政策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小貸公司支持三農、小微企業、城市普惠金融客戶的貸款權益應當依法維護。

                    堅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對金融債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的,依法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對于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依法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酌減相關費用,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6、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

                    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7、加大執行力度,提高解紛質量。

                    發揮法院在信息調查方面的優勢,執行法官加強對老賴資產的穿透偵查,對老賴和跑路者加大打擊力度,追繳其隱匿資產,解決一批陳案、積案,幫助小貸公司追回一部分金融資產。

                     

                    2022年11月8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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